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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保参保人员住院须知

发表日期:2015-06-05     浏览次数: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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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参保人员办理住院程序

  1、参保人员办理入院手续需凭IC卡、《诊疗手册》和入院证到住院部医保办审核、登记后办理入院手续。对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医疗保险卡、册就医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支付。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危重急诊患者紧急情况下未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应在入院后持急诊证明到医保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就医终结后到医保中心报销医疗费用;

  (2)因参保单位欠费等原因造成无法在医疗机构正常结算的,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在参保单位补齐欠费后,参保人员出院后去医保中心报销。

  2、参保人员住院时应将《诊疗手册》交所住科室的护理站保管,医院在参保人员《诊疗手册》上按规定详细、准确、完整地书写病历,出院时返还给参保人员。

  3、因工伤、违法、犯罪、故意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参保人员用药与检查规定

  1、住院参保人员用药不得使用与住院诊断和检查结果无关的药品。

  2、住院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外药品与检查需经参保人员的同意并签字。

  3、患者使用血液、血液制品和体内置放材料经医保办审批后记账。

  4、出院禁带注射液,限带口服药。患者出院带药一般性疾病不得超过7天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15天量,中草药不得超过7剂量。

  三、参保人员转诊手续办理

  参保人员因多方会诊检查仍不能治疗的疑难病种或本院无条件治疗的疾病,首先科主任提出转诊意见并开具诊断建议书,经医院医保办和省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诊转院。转外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就医终结后,由患者携带相关材料到医保中心审核报销。未经批准和备案转外地就医的,医疗保险将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四、参保人员急诊费用手续办理

  省医保参保人员由急诊收入住院的,入院前的急诊费用出院前按相关规定记入住院费用;急诊病人因住院部病床紧张转往他院或抢救无效死亡的急诊费用,由病人持相关资料到省医保中心报销。

  五、常驻外地和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就医管理

  常驻外地的参保人员和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可在居住地附近确定3所当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在医保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医疗终结后到医保中心报销。

  六、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

  1、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800元。

  2、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人员分别为80%、85%、90%,退休人员分别为85%、90%、94%

  3、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4、转诊转院支付比例:参保人员经批准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80%,、退休85%;转往省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75%、退休80%。

  5、诊疗项目自付比例:住院患者使用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时,个人先自付10%,使用进口医用材料个人先自付20%,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自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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