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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8-04-22     浏览次数: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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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适用范围

  凡参加太原市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符合目前规定的36种门诊慢性病认定标准的,可提出申请,每位参保人员可申请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

  (二)申办程序

  申办程序:参保人员每年5月或11月向有鉴定资格的定点医院医保科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经定点医院初审、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复审合格并公示后,参保人员可于当年7月或次年1月份开始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三)待遇享受

  ★门诊慢性病待遇享受:慢性病患者除在所认定医院享受待遇外,可再根据本人意愿任选一所定点医院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选定后,原则上半年内不变动。参保患者持《门诊慢性病诊疗手册》和医保卡,选定的定点医院第一次享受待遇时,系统将自动备案并锁定,半年后参保患者如想重新选择,可到医保中心解除锁定后,再重新选择。定额门诊慢性病统筹支付额度为所购药品的80%,另20%由参保患者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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